淮发〔2018〕34号
中共淮北市委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委、政府,市直各单位,各驻淮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精神,持续营造民营经济更好发展环境,着力破解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问题,不断激发创新源泉和创造活力,促进全市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民营经济作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中的重要主体作用,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38号),结合淮北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1. 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各项减税降费政策,积极服务“个转企”,协助企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引导“个转企”实行查账征收。【市财政局(国资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对“个转企”小微企业给予3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确因账证不健全的企业,可以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市税务局负责】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国资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全面巩固市定项目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清理物流、认证、检验检测、公用事业等领域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发改委(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房管局、市质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清理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严格执行省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落实市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进一步降低涉企保证金缴纳标准,推广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国资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 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严格执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规范中间环节、中介组织行为,统筹推进 “多证合一”、 “证照分离”改革,实现企业相关信息的互通互认。清理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的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行为,积极推动金融机构对中介机构的评估结果互认,实现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互认评估结果。严格收费清单管理,确保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外无收费。【市发改委(物价局)、市工商局、市政府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坚决取消和查处各类违规手续费,不得向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银团贷款除外),严格限制向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减少融资过程中的附加费用,降低融资成本。落实市小微企业减费让利政策。【淮北银监分局负责】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深化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解决民营企业“注销难”问题。【市工商局负责】
3. 降低用地成本。对发展较好、用地集约的民营企业,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给予适度倾斜。对符合“三基一技一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或市重点扶持类产业,在严格落实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规划的前提下,可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土地。对利用存量土地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及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或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土地使用者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现有民营经济用地项目土地使用权人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对土地进行再开发,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补办出让手续的,可采取规定方式办理并按照市场价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对工业企业各类配套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按规定可仍按工业用途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4. 降低用能成本。持续推进电力直接交易,为企业申报提供便利,引导、鼓励和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鼓励供气企业采取直供方式对民营企业供气,落实降低淮北支线短途管道运输价格政策,开展城市配气环节年度成本审核,切实降低输配价格。【市发改委(物价局)负责】
5. 降低用工成本。落实国家和省降低企业社保费率政策要求,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国资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要确保缴费方式稳定,对缴费人以前年度社会保险费欠费,一律不得自行组织开展集中清缴。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到期后继续延续实施。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国资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对民营企业全职引进的各类急需人才,所需租房补贴、安家费以及科研启动经费等人才开发费用可按照规定税前列支。【市税务局、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 降低物流成本。降低物流企业收费水平,贯彻落实省货运统一优惠政策,取消营运车辆二级维护强制性检测,规范车辆超限处罚标准,推进收费管理制度化、透明化。【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国资局)、市发改委(物价局)】
7. 优化行政审批服务。大力推动“照后减证”,逐步实现“照后能营”。深化工业产品许可证制度改革。充分运用“互联网+政务服务”,全面推进“一网、一门、一次”改革,扩大“商事登记直通车”代办点覆盖面,提高商事登记便利化程度,打造“四最”营商环境。【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大数据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压缩重点事项审批时限,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工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审批手续压缩至45个工作日以内,不动产登记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市工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委、市城乡规划局、市政务服务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建立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实行行政事业收费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收费。【市发改委(物价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政府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缓解融资难融资贵
8. 缓解资金周转急需。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开展专项清欠行动,积极化解三角债,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大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市发改委(物价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国资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防止对民营企业随意减少授信、抽贷断贷“一刀切”等做法,对市场前景好、经营诚信但暂时有困难的企业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探索贷款到期直接续贷。【淮北银监分局、人行淮北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9. 落实续贷政策。对于满足合规经营、信用良好、尚未逾欠息等条件的企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能贷尽贷,稳步提升无还本续贷增速和在小微企业贷款中的比重,通过接续、循环、年审等方式扩展民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使用期限,提高续贷过桥资金的周转和使用效率。【淮北银监分局、人行淮北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国资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建投集团、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0. 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抓好支小再贷款、小微企业金融债券、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设备抵押等相关政策落实。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中长期贷款比例,根据企业需求合理确定流动性资金贷款期限。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对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到2020年,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对民营企业的贷款占新增公司类贷款的比例不低于50%。【人行淮北市中心支行、淮北银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金融机构扩大信用贷款规模,引导发展免担保、免抵押信用贷款业务,积极推广“税融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信用增信融资”等信贷产品。【市政府金融办、淮北银监分局、人行淮北市中心支行、市税务局、市工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 加大融资担保力度。持续扩大新型政银担业务,力争到2020年,全市新型政银担业务新增额达到25亿元。【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国资局)、市建投集团、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国家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等政策,发挥正向激励作用,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本。【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国资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开展应收账款融资试点,鼓励大企业和供应链核心企业支持我市中小企业经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设的“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开展应收账款融资。引导和推介供应链核心企业与平台进行系统对接,拓展以核心大企业为中心的供应链融资。推广中小企业凭借政府采购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开展无需担保的线上融资,依托平台开展“政采贷”业务,帮助民营企业供应商融资。【人行淮北市中心支行、淮北银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 鼓励直接融资。加快设立总规模为11.9亿元的成长性中小企业基金二期、1亿元的创业扶持基金、20亿元的新材料产业基金。【市建投集团负责】对成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市财政给予奖励200万元。对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企业,市财政给予奖励100万元。【市政府金融办、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国资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积极支持优质民营企业发债融资,鼓励以大中型企业为主体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支持发行创业投资类企业债券,对成功通过发行债券融资的中小企业,按照发行额度的1.5%,给予最高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人行淮北市中心支行,市发改委(物价局)、市财政局(国资局)、市政府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中小微民营企业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融资,市财政对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企业给予奖补4万元,受益县区(园区)给予奖补5万元。对在全国股转系统和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权融资的企业且募集资金80%投资于我市的,市财政按融资额1%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市政府金融办、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国资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 精准金融服务。研究解决中小企业精准化贷款问题的举措,建立银行信贷保险和税收联动机制,积极引导国有商业银行大力支持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贷款基数大、占比高的金融机构给予正向激励。银行业监管部门督促商业银行落实小微企业贷款尽职免责规定,开辟绿色通道,提高审贷效率,建立单独的中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考核、奖励机制。建立小微企业贷款差别化监管机制,提高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应控制在不超过各项贷款平均不良率2个百分点的水平。【市政府金融办、人行淮北市中心支行、淮北银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14. 减少民间资本市场准入限制。严格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得对民间投资设置附加条件。【市发改委(物价局)、市商务局、市城乡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卫计委、市教育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开展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消除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规范有序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对项目收入无法覆盖成本和收益,但社会效益较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可给予适当补贴。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盘活政府性存量资产。【市发改委(物价局)、市财政局(国资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 清理地方保护和行政垄断行为。落实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招投标等方面与公有制企业同等待遇,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经营运行、招标投标、军民融合等方面打造公平竞争环境。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及时清理违反公平、开放、透明市场规则和违反平等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开展市场垄断行为专项治理,严厉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经营者垄断案件。【市发改委(物价局)、市工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6. 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提高民间资本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比重。鼓励民营企业通过资本联合、优势互补、产业协同、模式创新等参与国有企业重大投资、成果转化和资产整合项目,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可获得控制权。【市发改委(物价局)、市财政局(国资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政策执行方式
17.加强政策协调。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研究制定针对民营企业政策措施时,要加强沟通协调,增强政策协调性、一致性,最大程度释放政策的叠加效应。要把征求基层和民营企业意见作为必要程序,通过召开座谈会、调研等方式,广泛征求行业协会、商会和相关民营企业的意见建议。【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新型煤化工基地管委会、市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8. 推动政策落实。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区要全面梳理现有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细化实化举措,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率,有效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落细落实,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 【市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新型煤化工基地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9. 提高执法水平。按照国家宏观调控方向,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在各项执法活动中,应保护合法合规企业权益。去产能、去杠杆对各类所有制企业执行同样标准。在安监、环保等领域微观执法过程中,避免简单化,不搞“一刀切”。凡无法律依据的,一律不得开展执法检查。除查处投诉举报、开展大数据监测、办理转办交办事项或上级部门有特殊要求等情形外,对民营企业的执法检查事项,原则上均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积极推进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市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大力推进转型升级
20. 支持创新发展。进一步落实市“三重一创”、科技创新、新型工业化发展等政策措施,在项目准入、资金申请、政策兑现等方面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发展。【市发改委(物价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国资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民营企业围绕“互联网+制造”、“龙头+配套”、“存量+增量”、“集约+循环”开展新一轮大规模技术改造,运用技改贴息、综合奖补、智能制造、节能降耗等专项扶持政策,引导规模以上民营制造业企业实施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精品制造、服务型制造,5年内实现技术改造全覆盖。【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国资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创新型企业快速增长行动,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鼓励民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民营企业在创新创业大赛、工业设计大赛等省级以上各类大赛获奖的项目,市财政给予适当奖励。【市发改委(物价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国资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1. 扶持小微企业提档升级。鼓励实施“个转企”,对当年新增认定的限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由市财政给予企业3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认定为“小升规”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工业企业,市财政给予企业6万元一次性奖补。【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国资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2. 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大力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程,建立市级“专精特新”培育库,培育一批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对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国资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3. 实施龙头企业培育行动。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50亿元和100亿元,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工业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80万元、150万元和200万元奖励。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和20亿元,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商贸流通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奖励。支持发展总部经济,对国内外知名企业在我市落户的地区总部等,给予一定奖励。【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国资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4. 帮助企业拓展市场。举办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配套合作对接活动,推动形成专业化协作配套关系。【市经信委负责】加大政府采购对民营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市财政局(国资局)负责】普及电子商务应用,鼓励中小企业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络销售。鼓励民营企业参加世界制造业大会、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会、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等大型展会,对民营企业积极参加国家和省政府举办的展会展位费等支出给予一定的补助。【市经信委、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5. 设立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从2019年起,市财政统筹新增1亿元设立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专精特新”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创新创业、企业家培训等,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市财政局(国资局)、市经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26. 健全政企沟通长效机制。完善市、县(区)领导班子和相关部门联系民营企业工作机制,建立“一企一单一卷”机制,对规上限上民营企业建档立卡,定期开展民营企业大走访活动,以实际行动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真正把民营企业的事当成自己的事,努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发挥“工商联直通车机制”和“民营企业家双月座谈会制度”作用,定期听取民营企业家意见建议。【市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新型煤化工基地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7. 弘扬企业家精神。大力宣传优秀民营企业创业创新典型,宣传优秀民营企业家先进事迹,在市直主要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报道。【市委宣传部、市经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民营企业家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评选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和“三八”红旗手、青年“五四”奖章等。【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经信委、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按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开展全市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表彰,对贡献大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市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28. 营造人才成长良好环境。鼓励民营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全面落实住房、就医、就学、落户等政策,不断优化人才工作、生活环境,对符合条件的,可通过“绿色通道”参加职称评审。【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新型煤化工基地管委会、市人社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卫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对企业引进科技人才年薪达50—150万元,符合规定的,市财政每年按其年薪不低于10%的比例奖励用人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建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支持民营企业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并按规定给予补助。【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国资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领军企业培育计划”,每年组织选派一批民营企业家、管理人员开展专项培训,提升综合素质和管理水平。【市经信委负责】
29. 完善企业服务机制。强化“四送一服”活动对民营企业的精准服务,常态长效帮助解决困难。【市“四送一服”办公室】加快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重点建设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中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创业创新、综合金融服务、人才培训、信息化服务等各类服务功能,为中小企业提供“找得着、用得起”的普惠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展管理咨询与诊断,引导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市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国资局)、市政府金融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
30. 保护合法权益。加强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正当财富和合法财产保护,坚持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经营不规范的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妥善处理。细化涉案企业和人员财产处置规则,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维护涉案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慎用人身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认真贯彻落实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符合从宽处理条件的依法坚决从宽,对违规执行行政强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严厉打击破坏民营企业发展环境的犯罪。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市纪委监委、市委政法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制定和落实在执纪工作中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合法人身和财产权益保护规定。【市纪委监委负责】
31. 完善保护机制。完善民营企业投诉维权中心和政务服务热线,畅通反映诉求渠道,健全申诉维权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民营企业投诉中反映的重点、难点问题,健全完善法院诉讼与商会调解衔接机制。【市经信委、市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建立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律师服务团等公益性服务组织,开展线上线下法律服务。【市司法局负责】建立首次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容错机制。【各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组织保障
32. 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发展民营经济工作的领导,完善工作机制,主要领导同志亲自负责,分管领导同志具体抓到位,层层明确落实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新型煤化工基地管委会负责】市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进一步完善民营经济发展目标考核体系,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市有关部门要强化规划引领、政策引导和服务保障。各级工商联组织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形成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合力。【市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完善民营经济统计制度,加强运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民营经济发展情况。【市统计局负责】加强宣传和舆论保障,营造民营企业发展良好社会氛围。【市委宣传部负责】
33. 强化督促考核。将本意见落实情况纳入市委、市政府督查范围,对企业反映好、成效显著的,予以通报;对落实不力、贻误发展的,严肃问责追责。加强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考核,纳入市委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拨任用的重要依据。【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政府督查室按职责分工负责】每年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对发展民营经济先进县区进行通报。【市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县区、市直各单位要依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中共淮北市委
淮北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3日